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 發自北京 今後在微博微信上“隨手轉發”要註意,如果所轉發信息侵害他人權益,轉發者有可能也要擔責,尤其是網絡大V。而網站隨意刪帖,發帖人也可以要求網站承擔侵權責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責任承擔問題,該司法解釋將於今日起施行。
  明確非法刪帖及網絡水軍等責任承擔
  去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了審理利用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該解釋,在網上隨意發佈信息可能涉嫌誹謗罪或尋釁滋事罪。而此次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明確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解釋,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
  此次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進行規制,其中第14條明確規定給網站報酬,讓網站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法院應認定為無效。對於信息刪帖,第14條還進一步明確,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帖方要求網站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自媒體轉載是否侵權 可看有否改標題
  除了對刪帖行為進行規制外,此次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網絡轉發的責任。第15條規定:“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針對這些特征,司法解釋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孫軍工說,在信息傳播的主體上,往往是自媒體先發出聲音,產生影響後,傳統媒體再跟進。司法解釋規定,認定自媒體轉載時的侵權時,綜合考慮是否承擔了與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以及是否對文章標題進行修改等。
  熱點1
  大V轉發不審核普通用戶改標題或均涉侵權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就是明知不得轉還轉,但這畢竟是主觀心態,司法解釋制定標準就是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姚輝特別提到,如果是大V,註意義務就比一般人高。
  註意義務就是轉載時需要註意有沒有侵害他人,“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註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的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註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副教授朱巍對南都記者說,網絡大V在網絡上確實應該有表達自由的限制,他們的發言會引起很大影響。所以,只要大V轉的內容,如果沒有審核、如果文章侵權,大V也涉嫌侵權。
  而對於普通人的轉載,朱巍表示,在國際上,轉載在傳播法體系中確實是可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轉載時將文章內容或者標題更改,那就不是轉載,而是有自己的內容,就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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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帖者誹謗他人網站“連坐”有標準
  根據侵權責任法,網站知道網民利用其網站侵權而未採取必須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司法實踐中,什麼是“知道”並沒有明確標準。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知道”應綜合考慮7種因素,比如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以及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還有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
  對於網站的轉載責任,朱巍介紹之所以規定人工轉載,是因為中國網站有大量的自動轉載,如果這些也承擔責任將不利於網絡的發展。對於網絡上的瀏覽量,朱巍表示,以前有些侵權的帖子在網上都點爆了,但是網站還稱“怎麼證明不是被侵權人自己發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只要瀏覽量很大,侵權事實是明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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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提供侵權者信息網站將被罰
  南都記者採訪中瞭解到,即使在網上發現有信息侵權,但是無法找到發帖人,而網站不提供相關信息,也會影響正常的維權。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責令網站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權的用戶姓名、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進行處罰。
  姚輝說,以前的審理經常有這種情況,侵權人在暗處神不知鬼不覺地發帖,被侵權人難以確定發帖人,因為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這時訴訟就無法進行。但是網站也有法定保密義務,並不是必須要提供,如果有正當理由也不能強人所難。
  朱巍說,如果找不到發帖人,被侵權人就找不到請求賠償的基礎。現在只有江西省高院規定這時候可以預立案,就是法院可以拿著預立案通知書向網站要求提供發帖人相關信息,這時網站一般會提供。朱巍表示這實際上是推進網絡實名制,以前因為信息保護法律不健全,推進得不全面,現在信息保護法律已經比較全面,推進網絡實名是大勢所趨。
  熱點4
  曬他人隱私為公共利益可免責
  此次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個人隱私的保護,規定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責任。但是,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的不承擔責任。
  朱巍表示,基因信息、涉性信息、醫療信息、健康信息、犯罪信息是人的核心隱私,這是必須要保護的,但是中國還沒有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這次司法解釋對這些核心隱私進行了保護。因為中國立法一般宜寬不宜細,所以最高法院也將涉性信息規定為私人活動。
  朱巍說,為了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不承擔侵權責任,為網絡反腐留下餘地,因為一些貪官如果沒有網上的人肉搜索以及相關信息的公佈,一些事實是很難查清楚的。
  熱點5
  律師費計入損失可追討精神賠償
  因為沒有法律明確將律師費計算為損失,一些當事人打官司時常為必須支出的律師費而苦惱。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將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另外,如果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無法確定,法院可以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姚輝認為這有利於不同地方、各級法院在裁判時掌握一個相對統一的尺度。朱巍介紹,50萬元並不是網絡侵權的上限,只是立法技術。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用戶侵害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該有精神損害賠償。
  專家觀點
  落實憲法權利 保障表達自由
  昨天,全程參與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制定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副教授朱巍對南都記者表示,這次的司法解釋有深刻的原因,因為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表達自由,但是其他法律沒有對錶達自由的權利進行保障,而憲法又不能直接在審理中適用,公民表達自由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朱巍介紹,曾有網民在網上發帖,在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指責一家食品企業有衛生問題,網帖被網站刪除後,該網民起訴網站,稱自己的表達自由權利受到侵害。但是法院駁回起訴,原因就是該網民以憲法為由起訴,而憲法條文不能直接在法院審理中適用。
  “這是公民私法化的表現,等於民法承擔了憲法的責任。以後法院可以直接以這個司法解釋立案,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這是司法解釋一個極大的進步。網站隨意刪帖的情況應該會有所減少。”朱巍表示。
  南都記者瞭解到,不少網民遇到過被刪帖的情況,特別是一些網站的“小秘書”經常直接刪帖。朱巍說,中國現在還沒有完善網絡刪帖的法定理由,除了一些明顯違法的情況外,在表達上確實有些灰色地帶,如果沒有法律規制,這個灰色地帶就可能影響表達自由。
  南都漫畫:張建輝  (原標題:網站擅自刪帖 發帖人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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